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4591号原告河南诚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天玉。委托代理人石立。被告徐宁。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诚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宁物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诚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诚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诚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焦玉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翟晨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