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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285号

原告金秀丽诉被告张亚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0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金秀丽,张亚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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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285号

原告:金秀丽。

被告:张亚山。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负责人:朱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秀丽诉被告张亚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秀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曹 玥二0��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