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0财保46号申请人刘顺庆,(系死者刘彦龙之父)。被申请人冠县华正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冠县贾镇高庄铺村。
申请人刘顺庆现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冠县华正运输有限公司的鲁P重型半挂牵引车、鲁P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保全价值2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冠县华正运输有限公司的鲁P重型半挂牵引车、鲁P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保全价值2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玉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