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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10财保46号

刘顺庆与冠县华正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顺庆,冠县华正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10财保46号申请人刘顺庆,(系死者刘彦龙之父)。被申请人冠县华正运输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冠县贾镇高庄铺村。

申请人刘顺庆现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冠县华正运输有限公司的鲁P重型半挂牵引车、鲁P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保全价值2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冠县华正运输有限公司的鲁P重型半挂牵引车、鲁P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保全价值2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玉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