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民初字第02727号原告许某,居民。被告沈某,居民。
原告许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许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许建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玲玲 微信公众号“”
许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民初字第02727号原告许某,居民。被告沈某,居民。
原告许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许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许建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