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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民初字第02727号

许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许某,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响民初字第02727号原告许某,居民。被告沈某,居民。

原告许某诉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许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许建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