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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刑更288号

王晓东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刑更288号罪犯王晓东。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8日作出(2012)临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晓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王晓东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晓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记功奖励三次,表扬奖励一次,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罪犯王晓东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晓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18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燕

审 判 员  刘玉环

代理

审判员  路宝怀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侯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