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622行初3号
原告:马海洲,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蒙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构代码75096104—6。住所地:蒙城县秋水路与刘海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马良,局长。
原告马海洲诉被告蒙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服城管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在诉讼期间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为由,于2016年2月2日主动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马海洲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海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海洲负担。
审 判 长 井飞雪
审 判 员 申林森
人民陪审员 陈海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 限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