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博民一初字第00378号

陈玉娥与国网河南博爱县供电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陈玉娥,国网河南博爱县供电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00378号原告陈玉娥,女,195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宗绪,博爱县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国网河南博爱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博爱县中山路(东段)398号。法定代表人任家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玮,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郭百龙,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娥与被告国网河南博爱县供电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72元,由原告陈玉娥负担。

审判员 王 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杜林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