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塘民初字第379-2号原告广州怡境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彭涛,总经理。诉讼代理人严永泽,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邱誉源。被告奥特莱斯置业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林震道,总经理。诉讼代理人田容,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怡境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奥特莱斯置业广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协议所约定的债务为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州怡境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奥特莱斯置业广东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971元,由原告广州怡境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健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成婉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