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402刑初29号公诉机关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辽源市人。户籍所在地:辽源市;现居住地:辽源市。2015年7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4日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月7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晓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18日17时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号小型客车沿本市开发区金翼蛋品路口至白泉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发地点弯道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滑,与道路南侧路边基石及路灯杆发生碰撞后,车辆侧翻,造成路灯杆及车辆损坏,赵某某及车内乘员张维成、程某某、邢某某受伤。张维成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邢某某、程某某证言:2015年4月18日17时5分许,和张维成乘坐赵某某驾驶的×××号小型客车,行驶至金翼蛋品路口弯道时,发生侧滑,车翻了。2、鉴定书证明:张维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赵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事故原因系操作不当。3、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证明,赵某某自然情况;查获经过证明,2015年4月18日,公安机关在市中心医院将赵某某查获;工作记录证明,赵某某因伤势严重,住院治疗;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号小型客车车主是赵德文;死亡证明书证明,张维成2015年4月18日死亡;协议书证明,双方达成调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事故地点在本市开发区金翼蛋品路口至白泉道路由西向向东弯道。5、责任认定书证明:赵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6、视听资料:被告人赵某某供述。7、被告人赵某某供述:2015年4月18日17时5分许,驾驶×××号小型客车行驶至金翼蛋品路口弯道时,发生侧滑,与道路南侧路边基石及路灯杆发生碰撞后,造成车辆侧翻,自己及车内乘员张维成、程某某、邢某某受伤的事实。综上,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供认,对所提供的证据也没有异议。有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赵某某肇事的经过,与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并有照片、书证、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证明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资认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赵某某家某某与被害人家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家某某不再追究赵某某民事赔偿责任,可以从宽处罚。同时鉴于赵某某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从宽处罚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姚冬梅
人民陪审员 王德智
人民陪审员 刘延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