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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财保37号

吴春岩与孙智权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北安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春岩,孙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财保37号申请人吴春岩,女,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孙智权,男,1995年4月9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吴春岩与被申请人孙智权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的车辆户籍予以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担保物为刘怀国所有的房屋。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确系刘怀国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刘怀国所有的,位于北安市和平区,北房权证和平区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允许任何人变卖、转移、抵债和转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春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