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04民破2号

北京融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欣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北京融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破2号申请人北京融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安媛媛。委托代理人马永顺,北京中勤(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欣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陈古云。申请人北京融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融丰公司)以被申请人上海欣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欣安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上海欣安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就上述事宜书面通知上海欣安公司。但上海欣安公司因下落不明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上海欣安公司系成立于2001年7月17日,营业期限自2001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住所地为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XXX号XXX层。2008年10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作出(2008)二中民初字第08086号民事判决书,其中一项判决内容为,上海欣安公司、上海欣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欣速公司)支付北京融丰公司利息损失;上海欣安公司、上海欣速公司另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000元。2009年6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2009)高民终字第206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年8月17日,北京融丰公司向北京二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12月15日,北京二中院作出(2009)二中执字第1711号民事裁定书:终结该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08086号民事判决书该次执行程序。该裁定书另载明:被执行人上海欣安公司和上海欣速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人民币10,647,801.59元及应负担的利息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未能清偿。

本院认为:上海欣安公司系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作为破产债务人的主体适格。同时,上海欣安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XXX号XXX层,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现申请人已提供生效民事判决书及其执行裁定书,证明上海欣安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对申请人所负到期债务,故本院确认上海欣安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清算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北京融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欣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王嘉骏

审判员  杨 阳

审判员  吕燕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