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1586号申请执行人韩文涛,男,汉族,1964年9月1日出生,陕西省凤翔县人,无固定职业,现住库尔勒市。被执行人罗钰霆,男,汉族,1982年9月22日出生,甘肃省武威市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申请人韩文涛与被执行人罗钰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库普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为203995元,执行费2959.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库普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3995元的债权。
审 判 长 靳 志 勇
审 判 员 胡 建 杰助理
审判员 坎买尔·克合热曼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秦 光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