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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执字第1586号

韩文涛与罗钰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文涛,罗钰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1586号申请执行人韩文涛,男,汉族,1964年9月1日出生,陕西省凤翔县人,无固定职业,现住库尔勒市。被执行人罗钰霆,男,汉族,1982年9月22日出生,甘肃省武威市人,农民,现住库尔勒市。申请人韩文涛与被执行人罗钰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库普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为203995元,执行费2959.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库普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3995元的债权。

审 判 长 靳   志   勇

审 判 员 胡   建   杰助理

审判员 坎买尔·克合热曼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秦   光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