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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执字第977号

申请执行人朱谆与被执行人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谆,朱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字第977号申请执行人朱谆,男,汉族。被执行人朱华,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朱谆与被执行人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资产拍卖未了结,暂不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零民初字第6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蒋文林

审判员  全宏伟

审判员  蔡晓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