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字第977号申请执行人朱谆,男,汉族。被执行人朱华,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朱谆与被执行人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资产拍卖未了结,暂不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零民初字第6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蒋文林
审判员 全宏伟
审判员 蔡晓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杨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