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078-2号原告杨玉霞。被告郑忠彬。被告郑培江。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霞诉被告郑忠彬、郑培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经调解结案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郑忠彬驾驶的鲁N×××××号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福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尚淑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