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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民初6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与滕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滕晓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6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人民大街18号。代表人杨锡山,行长。委托代理人赵鹏飞,该分行风险管理部职员。被告滕晓东,现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诉被告滕晓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470元,由被告滕晓东负担。

审判员  许勇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冯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