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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民终275号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2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经常居住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安徽省蒙城县。

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一初字第01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杨某申请撤回本案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某撤回本案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杨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强

审判员 王艳东

审判员 周甜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宇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