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153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翟红娟。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文竹。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绿地集团淮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口路*号。再审申请人翟红娟、李文竹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绿地集团淮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民终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期间,于2016年1月5日向翟红娟、李文竹发出传票,要求翟红娟、李文竹于2016年1月25日到庭接受询问,但翟红娟、李文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翟红娟、李文竹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韩 祥
代理
审判员 陈 强
代理
审判员 杜三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江亮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