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83执字第188号

范盈州诉徐慧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盈州,徐慧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3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范盈州,男,汉族。被执行人徐慧阳,男,汉族。范盈州诉徐慧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郑民二终字第13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慧阳银行存款9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卢俊杰

审判员  李江海

审判员  秦晓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马新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