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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执151号

刘春娥申请执行张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春娥,张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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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151号申请执行人刘春娥,女。被执行人张宏,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1月12作出的(2015)鸡冠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张宏在农商银行账号为73XXXXXXX内工资17505.47元;

二、划拔73XXXXXXX至中国工商银行永昌支行账号为09XXXXXXX;

三、冻结被执行人张宏在农商银行账号为73XXXXXXX工资每月4200元,冻结12月共计27631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葛新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田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