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151号申请执行人刘春娥,女。被执行人张宏,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1月12作出的(2015)鸡冠民初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张宏在农商银行账号为73XXXXXXX内工资17505.47元;
二、划拔73XXXXXXX至中国工商银行永昌支行账号为09XXXXXXX;
三、冻结被执行人张宏在农商银行账号为73XXXXXXX工资每月4200元,冻结12月共计27631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葛新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田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