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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特366号

张志强、朱春梅与张大宏、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志强,朱春梅,张大宏,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366号

原告:张志强,男,1933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原告:朱春梅,女,194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张大宏,男,1966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陈文军。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张志强、朱春梅诉被告张大宏、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张志强、朱春梅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2016年2月2日,张志强、朱春梅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强、朱春梅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强、朱春梅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审判员  杨远贵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姜 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