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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商初字第00099-3号

杨强与田占武、山西山阴宝山腰寨煤业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杨强,田占武,山西山阴宝山腰寨煤业有限公司,武忠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初字第00099-3号原告杨强。被告田占武。被告山西山阴宝山腰寨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山西省山阴县马营乡腰寨村。法定代表人董晋文,职务不详。被告武忠宝。

原告杨强与被告田占武、山西山阴宝山腰寨煤业有限公司、武忠宝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经研究同意其缓至开庭前交纳诉讼费,对其申请保全事项亦暂缓执行。后因原告未交纳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向原告送达催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但期限届满,原告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保全费5000元,退还原告杨强。

审 判 长  杨 松

代理

审判员  莫俊秀

代理

审判员  韩 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沈佩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