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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驻刑执字第200号

王新志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王新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驻刑执字第200号罪犯王新志,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尉氏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年六月七日作出(2010)尉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新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刑期自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起至

二○一九年四月十五日止。该犯于2010年7月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新志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7月份,王新志伙同他人到云南省盈江县以吞服的方式运输毒品海洛因,其中王新志吞服柱状海洛因3粒,毒品约重27克。罪犯王新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考验期内,受到表扬4次。2010年下半年评为档次为一般,2011年上半年评审档次为良好,2011年下半年评审档次为一般。另查明,罪犯王新志于2011年11月29日由河南省新郑监狱调入河南省豫南监狱改造,因其患艾滋病、双肺结核、冠心病于2012年5月、2013年5月、2014年5月被河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继续保外就医一年。2015年4月27日,因该犯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之规定,被河南省豫南监狱收监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新志在监狱服刑期间评审档次二分之一以上为一般且在调入豫南监狱服刑后不久即长期保外就医,王新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据不足,暂不符合减刑条件。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新志暂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