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浙1002行初7号原告张宏伟。被告浙江省黄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台州市黄岩经济开发区澄江路51号。法定代表人王忠华,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正才,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行政大楼。法定代表人李昌道,区长。委托代理人管康华,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原告张宏伟为与被告浙江省黄岩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黄岩管委会)、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政府(下称黄岩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6)浙10行辖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邵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宏伟,被告黄岩管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王忠华及委托代理人王正才,被告黄岩区政府的应诉负责人蔡理明、委托代理人管康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宏伟诉称,原告在2015年5月19日以书面邮寄形式要求被告一公开下列信息:(1)新前街道牟村村总共征收土地面积是多少平方米。(2)新前街道牟村村征收后返还的土地面积是多少平方米,及详细位置。(3)新前街道牟村村详细规划图信息。可是被告一超过法定期限不予答复,原告向被告二提出行政复议后,被告一才草草作出答复。原告认为被告一不负责任,其答复存在严重过错:1、关于答复一新前街道牟村村总共征收土地面积为909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要求提供合法正式信息。2、关于答复二,征收土地面积为909亩,应返还村留地面积为64亩,是依照什么文件什么条例计算的,是否违法,至今未返还的村留地的损失是否需要赔偿损失,如何计算损失,尚未公开。3、没有公开征收后未返还村留地详细规划位置,所公开的已返还村留地附图非规划图纸,无法律依据。要求提供合法正式信息。4、被告一以新前街道牟村村庄图由住建局审批,尚未审定为由不予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如果尚未审定,原告认为新前街道牟村村至今都没有村庄规划图,就可以认定新前街道牟村村近期建造的新小区房屋全部都是违法建筑。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因此,即使尚未审定,也应公开。6、被告一回复新前街道牟村村庄规划图由住建局审批,尚未审定,原告在2015年5月19日以书面邮寄形式要求被告一公开信息,至今也已有6个多月,那么被告一关于新前街道牟村村庄规划图是否有予以公告、是否有采取公众意见、是否有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是否有向住建局审批、是什么时间递交规划图至住建局审批、审批需要多少时间、为什么还未审批、住建局有什么理由还未审批、住建局是否构成不作为?7、被告一从2003年设立至今,牟村村土地征收已多年,牟村村应返还村留地至今未落实,是否违法。牟村村庄规划至今尚未确定,牟村村庄规划图至今未公布,是否涉嫌权钱交易非法交易土地、非法安排宅基地。8、被告一对原告提出的公开要求没有作出正面答复。
原告不服于是向被告二提出行政复议,可是被告二对原告提出的行政复议要求不予支持,维持被告一的回复无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自己的申请合法合理,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二的行政复议决定,并判令被告一如实公开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请求。开庭前,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信息公开申请书;2.行政复议申请书;3.黄经管复(2015)4号信息公开回复书及附图;4.黄行复决(2015)第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5.行政复议申请书;6.黄行复决(2015)第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被告黄岩管委会辩称,其作出的黄经管复(2015)4号《关于张宏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的回复》已履行法定职责,内容适当。被告接到张宏伟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后,根据《条例》和国办(2010)5号《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精神,于2015年7月31日以黄经管复(2015)4号文予以回复,对张宏伟提出的相关信息事宜的申请,作了如实正面的回复,已充分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原告所诉的行政不作为事实。被告黄岩区政府维持被诉回复理由充分。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新前街道牟村村未落实的村集体留地详细位置的信息,目前尚不存在。根据国办发(2010)5号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的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新前街道牟村村庄规划,由于区住建局尚未审定,属过程性信息,根据国办(2008)36号第14条规定,可以不予提供。被告为了满足张宏伟的要求,对张宏伟的第1、2项申请,已将自身掌握的新前街道牟村村征收总面积、已落实的村集体留地及图纸等信息提供给张宏伟,对张宏伟的第3项申请,也予以了回复,已经充分履行了法定职责。故此,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被告黄岩管委会作出的黄经管复(2015)4号回复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综上,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黄岩管委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黄经管复(2015)4号《关于张宏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的回复》,拟证明被告黄岩管委会已经履行公开的职责。2.征地情况说明;3.新前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征地每年统计表;4.规划图纸;5.牟村村庄规划说明,上述证据拟证明被告黄岩管委会作出黄经管复(2015)4号答复的相关依据。6.《条例》;7.国办发(2010)5号文;8.国办发(2008)36号文,以上材料拟证明被告黄岩管委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正确。
被告黄岩区政府辩称,其所作的行政复议决定(黄行复决字(2015)第30号)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本案中,张宏伟以“了解是否合法建设,监管该主管单位是否履行义务,用于建议、监督、申诉、控告和检举”为由向黄岩管委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用途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悖,黄岩管委会可以不予提供。但黄岩管委会为满足张宏伟的要求,针对其申请,按照条例和国务院文件规定,作出黄经管复(2015)4号《关于张宏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的回复》,并将自身掌握的新前街道牟村村征收总面积、牟村村已落实的村集体留地及图纸等信息一并提供给原告,其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足以认定。被告黄岩区政府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予以维持,所适用的法律准确。被告于2015年10月12日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程序合法。综上,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黄岩区政府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行政复议决定书(黄行复决字(2015)第30号);2.行政复议申请书;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4.信息公开回复(黄经管复(2015)4号),上述证据拟证明被告行政复议程序合法。5.答复书;6.新前街道牟村征地情况说明及统计表;7.牟村村留地图纸;8.牟村村庄规划情况说明,上述证据拟证明行政复议审查的事实依据。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节选;10.《条例》节选;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节选;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节选,上述材料拟证明被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告黄岩管委会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在“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一栏中要求公开下列信息:1、新前街道牟村村总共征收土地面积是多少平方米;2、新前街道牟村村征收后返回的土地面积是多少平方米及详细位置;3、新前街道牟村村详细规划图。“所需信息的用途”一栏中描述为“了解是否合法建设、监管该主管单位是否履行义务,用于建议、监督、申诉、控告和检举”。因被告黄岩管委会未予答复,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告黄岩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被告黄岩管委会作出黄经管复(2015)4号《关于张宏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的回复》,对原告申请中的1、2项事项作了答复,并出具了一张图纸以说明村集体留地的位置;对其中第3项事项则告知该牟村村庄规划尚未审定。2015年9月21日,被告黄岩区政府作出黄行复决(2015)第25号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被告黄岩管委会超期限答复的行政程序违法。2015年10月12日,原告不服被告黄岩管委会的答复,向被告黄岩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被告黄岩区政府责令黄岩管委会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2015年12月8日,被告黄岩区政府作出黄行复决(2015)第30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告黄岩管委会作出黄经管复(2015)4号《关于张宏伟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的回复》。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黄岩管委会和黄岩区政府提供的证据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本案中,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明确表明其申请公开的目的,用于“建议、监督、申诉、控告和检举”,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因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表中的第1、2项内容,以提问方式质询新前街道牟村村总共征收土地面积和征收后返还的土地面积多少,并无要求公开具体政府信息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被告黄岩管委会对此向原告作出了答复,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表中第3项内容要求被告公开新前街道牟村村详细规划图,被告黄岩管委会主张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已向原告作出了答复,原告在开庭前未能向法院提供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也未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视为原告认可该信息不存在。至于原告质疑新前街道牟村村详细规划编制中是否存在应向公众主动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而未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违法、是否涉权钱交易、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等均不属本案审查内容。综上所述,被告黄岩管委会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作出了回复,已经履行了相关职责;被告黄岩区政府据此作出维持黄岩管委会的回复的复议决定并无不当,复议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宏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宏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至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汇款时应同时注明一审案件案号)。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仍不预交并且未在上诉时依法申请司法救助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邵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杨萍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八)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