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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1980-3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中铜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瑞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铜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瑞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永电缆有限公司,朱清义,易素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980-3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李海明。被执行人中铜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素微。被执行人浙江瑞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清义。被执行人杭州中永电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玲丽。被执行人朱清义。被执行人易素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中铜控股有限公司、浙江瑞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永电缆有限公司、朱清义、易素微限期履行付款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浙江瑞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迪凯国际中心2902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周 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韦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