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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重字第20006号

解军与王丕祥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解军,王丕祥,青岛市鸿邦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重字第20006号原告解军,男,1963年6月2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王丕祥,男,1956年8月9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第三人青岛市鸿邦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马店镇马店西村东段。法定代表人解军。本院受理原告解军与被告王丕祥、第三人青岛市鸿邦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后,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490元,减半收取87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 坤

审判员 赵 斐

审判员 丁 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齐晓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