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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00971号

李小勇与张强、张伟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李小勇,张强,张伟,苗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00971号原告李小勇,男,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方山县麻地会乡赵庄村,住太原市。被告张强,男,34岁,职业不详,住古交市。被告张伟,男,35岁,职业不详,住古交市。被告苗青,女,30岁,职业不详,住古交市。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闫才俏,男,古交市金福牛汽车美容装潢部经营者,住古交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勇与被告张强、张伟、苗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勇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小勇减半负担25元。

审 判 长  康小明

审 判 员  贾珍艳

人民陪审员  赵元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