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督6-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贺江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其华,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冬梅,女,汉族,1961年1月27日生,住长葛市。被申请人范金安,男,汉族,1952年4月10日生,住长葛市。被申请人河南金仕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全锋,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1月20日发出(2016)豫1082民督6号支付令,限被申请人张冬梅、范金安、河南金仕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因该支付令无法送达被申请人范金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1月13日(2016)豫1082民督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482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承担。
审判员 李书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
书记员 程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