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麻执字第129-4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麻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麻江县杏山镇XX号。法定代表人周雪梅,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大洲。麻江县人民法院(2015)麻民督字第5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大洲在支付令规定的期限未履行义务。2015年8月6日,申请人贵州省麻江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大洲送达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王大洲即时给付申请人标的款50000.00元及贷款还清之日利息;承担受理费460.00元,执行费65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大洲的工资已被冻结,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麻执字第1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 治 泉
审判员 罗 桂 莲
审判员 王 建 平二0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蒙春燕(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