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350号原告张勋道,男,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王丽波,上海富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广明,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上海久通商旅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梁东。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施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勋道与被告陈广明、上海久通商旅客运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勋道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勋道撤回起诉。
审判员 魏 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韩颖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