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保51号原告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陈熹,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慧峰,女,系该公司员工。委托搭理人王瑞恒,系辽宁海之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宏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法定代表人孙春晖。被告河南华丽纸业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法定代表人代建设。被告代建设,男,汉族,1963年9月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宏腾纸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华丽纸业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代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被告河南宏腾纸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华丽纸业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代建设的财产,并提供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代建设名下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被告河南华丽纸业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
三、查封被告河南华丽纸业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
四、查封被告河南华丽纸业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
五、查封被告河南华丽纸业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一年。
六、冻结被告河南华丽纸业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336,418.0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七、冻结被告代建设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盼盼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