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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财保68号

山西行直律师事务所与赵秀英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西行直律师事务所,赵秀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6财保68号申请人山西行直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云路街**号。负责人武原平。被申请人赵秀英,女,196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担保人郝恺,女,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申请人山西行直律师事务所因与被申请人赵秀英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拟提起诉讼,现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或对等值财物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担保人郝恺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太原市胜利西街12号1幢10号房屋(房产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西行直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郝恺所有的位于太原市胜利西街12号1幢10号房屋(房产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

二、查封本裁定第一项所述担保财产后,冻结被申请人赵秀英银行存款三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杜瑞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