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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1执异4号

申请执行人郁成海与被执行人华建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郁成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1执异4号申请执行人郁成海。被执行人(异议申请人)华建成。委托代理人华增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郁成海与被执行人华建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华建成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异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申请人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故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申请人撤回异议申请。执行长  陈苏建执行员  熊加春执行员  沈泽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鲍相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