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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刑更861号

张林栋强奸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更861号罪犯张林栋,男,汉族,1963年5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新建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2009)南刑少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林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652.3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以(2013)哈刑执字第569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建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新建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建监狱以罪犯张林栋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张林栋予以减刑一年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林栋自减刑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履行民事赔偿义务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林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张林栋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具体情节及刑罚执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林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福军

审判员  李文博

审判员  王福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盛丽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