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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执163号

田正华申请执行谢丽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正华,谢丽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163号申请执行人田正华,男,46岁。被执行人谢丽影,女,35岁。田正华申请执行谢玉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的(2015)集商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正华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申请人田正华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田正华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月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栾天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