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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607号

刘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607号原告刘某。被告蔡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裴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