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607号原告刘某。被告蔡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裴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石琳 微信公众号“”
刘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2607号原告刘某。被告蔡某。
原告刘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裴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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