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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510民初17号

魏福珍诉林海酒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沾河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魏福珍,林海酒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沾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7510民初17号原告魏福珍,女,193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沾河林业局。委托代理人林君钢,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沾河林业局。被告林海酒店,住所地黑龙江省沾河林业局。法定代表人李凤林,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沾河林业局。委托代理人李海,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沾河林业局。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福珍诉被告林海酒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福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3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学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汝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