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沾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7510民初17号原告魏福珍,女,193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沾河林业局。委托代理人林君钢,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沾河林业局。被告林海酒店,住所地黑龙江省沾河林业局。法定代表人李凤林,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沾河林业局。委托代理人李海,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沾河林业局。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福珍诉被告林海酒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福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3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学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汝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