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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催字第60号

申请人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催字第60号申请人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镇。法定代表人季诚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樯,男,汉族。申请人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9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法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号10400052/25599350、票面金额50000元、出票人南京科维邦农药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银行南京市萨家湾支行、收款人盐城双宁农化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中国银行南京市萨家湾支行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东

审判员 赵重菊

审判员 胡腾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林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