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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579号

曹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曹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579号原告曹某某,男,汉族,1970年11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71年4月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姚存花

审 判 员  朱希功

代理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渊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