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579号原告曹某某,男,汉族,1970年11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71年4月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
原告曹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姚存花
审 判 员 朱希功
代理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渊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