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3执265-1号申请执行人宋立春。被执行人烟台市鑫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人宋立春与被执行人烟台市鑫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莱山民三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唐茂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贺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