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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执79号

申请人张有与被执行人魏凌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有,魏凌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79号申请人张有。被执行人魏凌山。申请人张有与被执行人魏凌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3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33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猛

审判员 张玉良

审判员 何相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宗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