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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8行审字第2号

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薛强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薛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628行审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梁鹿林,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庆华,该单位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薛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鹿人防罚决字(2015)B0405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征收决定书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所规定的情形。被申请执行人薛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该决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亦未在该决定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该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鹿邑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的鹿人防罚决字(2015)B0405号行政征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孙现义

审判员  陈 熙

审判员  赵 兵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姚鹏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