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2538号原告杨海涛。被告倪贵金。被告薛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涛诉被告倪贵金、薛建忠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杨海涛负担。
审判员 施恩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陆梦娇
杨海涛、倪贵金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2538号原告杨海涛。被告倪贵金。被告薛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涛诉被告倪贵金、薛建忠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杨海涛负担。
审判员 施恩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陆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