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启开民初字第02538号

杨海涛、倪贵金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涛,倪贵金,薛建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2538号原告杨海涛。被告倪贵金。被告薛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海涛诉被告倪贵金、薛建忠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杨海涛负担。

审判员  施恩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陆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