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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执异5号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泰支行(以下简称银泰支行)申请执行图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图雅,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泰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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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异5号申请人图雅,女,蒙古族,1983年5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泰支行。负责人鲁兰君,支行行长。本院在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泰支行(以下简称银泰支行)申请执行图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图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查终结。申请人图雅称,申请人未向银泰支行办理过贷款,是在鄂尔多斯市威力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过汽车贷款。申请人也未去公证处办理公证,公证员未亲自办理公证事务,公证程序违规,公证处违法出具公证文书。所以申请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图雅主张不予执行(2014)鄂证执字第176号公证文书的理由,经本院审查并到鄂尔多斯市公证处调取该公证案卷材料核实,不存在申请人图雅提出的违法事实,该公证是由银泰支行和申请人图雅共同向鄂尔多斯市公证处申请公证的,且该公证文书已于2011年6月27日向申请人图雅送达,送达后申请人图雅直至申请执行之前一直未提出异议。综上杭锦旗法院执行(2014)鄂证执字第176号公证文书的行��并无不当,对申请人图雅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图雅提出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海龙

审判员  雷光亮

审判员  莫日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万 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