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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5执26号

李彩音、张树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12-30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彩音,张树忠,赵爱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5执26号

申请执行人:李彩音,女,195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福建省长泰县。

被执行人:张树忠,男,1955年1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长泰县。

被执行人:赵爱玲,女,195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彩音与被执行人张树忠、赵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即执行本院(2015)泰民初字第586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彩音以当事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民初字第5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坤盛

审 判 员  黄勇忠

代理

审判员  陈小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明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