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5执26号
申请执行人:李彩音,女,195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福建省长泰县。
被执行人:张树忠,男,1955年1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长泰县。
被执行人:赵爱玲,女,195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彩音与被执行人张树忠、赵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即执行本院(2015)泰民初字第586号民事调解书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彩音以当事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民初字第5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坤盛
审 判 员 黄勇忠
代理
审判员 陈小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明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