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306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1968年11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市民,住阜宁县三灶镇丰墩村*组*号。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70年2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市民,住阜宁县阜城镇通榆北路**号。被告顾某某,女,汉族,1970年11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市民,住阜宁县三灶镇同心村*组**号。被告汪某某,男,汉族,1964年6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市民,住阜宁县三灶镇通榆三路**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顾某某、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400元)。
代理
审判员 郭 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文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