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167号被执行人贺细新,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沅江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20210471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沅江市大膳镇双剅村三村民组44号。因本案于2015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5月29日被取保候审,8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贺细新犯盗窃罪,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泰靖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相关财产进行查询,但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泰靖刑初字第31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林立峰
审判员 邹江川
审判员 孙 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卢 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