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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93号

新泰市伟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王成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泰市伟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成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93号原告新泰市伟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被告王成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伟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成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德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