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博商初字第975号

李卫东与山东博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卫东,山东博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975号原告李卫东。委托代理人赵卉芳,山东滨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继业,山东滨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博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法定代表人赵新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卫东诉被告山东博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卫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5元,减半收取477.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李卫东承担。

审判员  李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唐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