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01执63号申请执行人丁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人丁某某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调解书中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陶淑珍
审判员 马建良
审判员 马淑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马丽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