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569号罪犯贾磊,男,1977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作出(2012)上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刑期自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止。该犯于2012年12月2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贾磊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11月至2010年6月,贾磊在担任杨集镇家电下乡专管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多次为姚某某违规拨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并从中获取好处费9万元。另查明,被告人贾磊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提供他人犯罪线索,查证属实,被告人贾磊的行为构成自首并具有立功表现。其归案后主动退出全部赃款,认罪态度较好。罪犯贾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此次减刑考验期内共受表扬奖励4次,记功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贾磊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贾磊减去刑期一年。刑满日期: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代理
审判员 丁耀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来自: